一、為辦理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二條之四 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茲因消防法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及 第四十二條之二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輸入業者、容器認可專 業機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及容器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罰則,後續內政部並依消防 法授權於一百零九年間訂定發布「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液化石油氣容 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等 法規命令,以規範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制度,強化容器安全。配合上開法令增訂,爰 增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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