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
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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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14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輔導,以訪查、督導、評鑑方式辦理之,如以實地訪查藉以瞭解
實際運作情形,或以督導方式指導積極參與協助災害防救工作,或訂定評鑑計畫評鑑
,評鑑時並針對所見優缺點給予必要之指導,同時評鑑後表揚績優團體、惕勵績劣團
體,健全組織運作,強化救援效能,並充實所需防救災裝備器材,提昇組織成員工作
士氣,採取公開頒發獎牌或獎狀等方式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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