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10 條
專業機構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實地調查:
一、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由專業機構實地調查下
    列事項:
(一)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檢具之清冊
      。
(二)防焰性能品質管理用機器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檢具之
      清冊。
(三)防焰處理技術人員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檢具之說明書
      ,並查核品質管理執行作業。
(四)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檢具之說明書。
二、進口販賣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之實地調查準用前款第二
    目及第四目規定。
三、裁剪、縫製、安裝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得免實地調查。
    但經書面審查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申請業者之辦公處所及工廠非設於同處者,以至工廠所在地實地調查為原
則;必要時,得至申請業者辦公處所實地調查。
專業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將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查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業者。合格者,由專業機構發給防焰性能認證證書(以下簡稱
認證證書)。
取得認證證書之申請業者(以下簡稱防焰業者),始得向專業機構申領防
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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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第一項明定防焰性能認證申請案經專業機構書面審查合格者,應辦理實地調查,
    並考量申請裁剪、縫製、安裝業之業者,因營業項目單純,為簡政便民,提高行
    政及審查效率,於第三款規定由專業機構依據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
    料辦理書面審查事宜,免實地調查,經審查如公司基本或登記資料有疑義者,視
    必要再進行實地調查。
二、第二項明定防焰性能認證作業之實地調查以工廠所在地為原則進行。
三、為顧及人民申請案件與提升專業機構審查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時效,爰第三項明定
    審查期限及合格之處理程序。
四、依據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
    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防焰性能
    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爰明定第
    四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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