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其救災識別證: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 良後果。 二、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救災識別證註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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