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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
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
庫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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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為利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測驗標準之一致性,統一採筆試測驗,第一項明定消
    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測驗方式及合格基準。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訓練單位應製作題庫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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