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舉 辦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 構辦理。 前項受委託辦理第十一條第一項講習之專業機構應擬訂講習計畫,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三、為避免中央主管機關業務量增加而影響其他政策推行,及善用民間資源,爰明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 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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