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2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舉
辦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
構辦理。
前項受委託辦理第十一條第一項講習之專業機構應擬訂講習計畫,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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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10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三、為避免中央主管機關業務量增加而影響其他政策推行,及善用民間資源,爰明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
    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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