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傳播媒體類型。 四、播放內容。 五、傳播範圍、頻道、時段及播出方式。 六、優先使用期間。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前條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之規定 ,爰增訂優先使用書應記載被優先使用事業之類型、播放內容、傳播範圍、頻道 及播出方式等,以期事業能明確配合,符合災防作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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