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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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警告或取消其資格:
   (一) 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者。
   (二) 推介消防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消防器材。
   (三) 其他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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