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2 條
安全技術人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警正或薦任以上公務人員,並有二年以上辦理液化石油氣
    業務經驗。
二、於大專校院教授液化石油氣相關學程,並有二年以上授課經驗。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薦。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
庫,提供查詢遴聘。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
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
,始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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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因安全技術人員需了解液化石油氣管理相關法規及執行檢查事項與技巧,自應於
    訓練習得相關知能,爰於第一項定明講師資格為具有一定以上職務之現任或曾任
    公務人員、教授液化石油氣相關學程、具有液化石油氣業工作經驗,並具一定年
    資實務經驗者,始得擔任。
二、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講師名單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經審查合格之講
    師得免重複申請審查。
三、為建立非屬第二項講師資料庫內之講師審查程序,爰於第三項定明專業機構應檢
    具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講師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以確保講師之專業及能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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