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專業機構調閱認可業務、儀器設備及財務收支相關文件
,或派員查核監督認可業務之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專業機構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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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1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閱認可相關文件或派員查核,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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