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其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及專任技術
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新聘
人員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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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6
為確保試驗機構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人力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維持
防焰性能試驗之專業及品質,爰明定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
應報備查之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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