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3 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
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
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下
簡稱合格證書),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專業訓練單位申請補發
或換發,該專業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生效日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
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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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專業訓練攸關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換照事宜,為保障學員權益,第一項明定專
    業訓練單位辦理完成訓練應檢具相關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之程序,另為避免因專業訓練超過一日,不同專業訓練
    單位之證書生效日期不一,明定證書之生效日期。
二、合格證書為申請執業執照換發之重要資料,第二項明定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
    請補發之規定,且發給合格證書之專業訓練單位不得拒絕其申請。
三、第三項明定補發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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