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本條未修正。
一、明定相關行政機關及公用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以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 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作為。 二、緊急應變小組之組織及職掌,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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