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14 條
國軍(總)醫院及衛生部隊人員(以下簡稱國軍醫療單位)參與國軍緊急
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機
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
災區,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
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服務,應將執行情形主動通報所在地
區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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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一、明定國軍醫療單位參與救災,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
    機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災區
    ,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以統一運用有限醫療資源,發揮整體緊急救災醫
    療支援任務效能,俾符實需,列為第一項。
二、提示國軍醫療單位應將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療服務主動通報所在地區衛生主管
    機關,列為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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