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4 條
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
四、排定課程表。
五、處理調課及代課。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處理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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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為利專業機構具備自我管理能力及使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辦理順遂,定明專
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相關庶務作業及其工作事項
。上開事項包含訓練開始前確認報名學員參訓資格與依規定排定課程及講師(第一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訓練期間學員出缺席及訓練場地等之管理(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六款至第八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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