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1 條
直轄市、縣 (市) 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
轄市、縣 (市)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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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7/19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組織地
    區性公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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