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
前項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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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0/06
為提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獎勵,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正第一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對消防法襄助研究及建議重大貢獻等情事之消
防專技人員,得予以獎勵,就特別優異者,得主動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一
項所定獎勵方式移列第二項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85/05/29
一、參照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獎勵之項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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