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 前項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為提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獎勵,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正第一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對消防法襄助研究及建議重大貢獻等情事之消 防專技人員,得予以獎勵,就特別優異者,得主動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一 項所定獎勵方式移列第二項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參照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獎勵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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