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容器檢驗合格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欄位尺寸:
「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
、「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
定期檢驗日期」欄位為 27.5mm (長)x10mm (寬)。
(二)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定
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5mm(長)x2mm(寬),採單刀
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7mm(長)x3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檢驗場代號」欄位:字體為 4.5mm(長)x3mm(寬),採單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4.「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6mm(長)x2mm(寬),採雙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1.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
(四)材質: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