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15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
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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