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5 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
,應至少保存六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受訓學員一
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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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為確保消防設備人員受專業訓練資料保存完備,配合執業執照年限,第一項明定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等相關資料
    應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超過保存年限之文件得以適當方式銷毀,惟
    銷毀時不得洩漏個人資料。
二、為利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第二項明定專業訓練單位將辦理專業訓練之相關資料上
    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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