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文刪除。 二、警告處分為行政處罰種類之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意旨 ,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規定為依據,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爰予刪除。
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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