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不含避難器具所佔│ │索及滑杆 │面積) ,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 │ │上 (含器具所佔面積) 。但無操作障礙,│ │ │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 │ │不在此限。 │ ├───────────┼──────────────────┤ │滑臺、避難橋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
修正本文、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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