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文刪除。 二、第十六條有關警告懲戒處分之規定已予刪除,本條文無規定之必要。
一、參照建築師法第五十條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利害關係人、縣(市)主管機關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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