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 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增列排除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加入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設備士公會規定。
明定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 修者之管理,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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