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9 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
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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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明定專業機構辦理完成訓練應檢具相關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之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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