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民防團隊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民防總隊;在
警察局設民防大隊,警察分局設民防中隊、分隊、小隊。
前項民防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
則;若干小隊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組成一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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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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