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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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
    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
    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  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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