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指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
二、各級政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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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0
一、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序文將機關(構)列為表彰對象,
    惟其規範內涵未臻明確,爰於第一款明定機關(構)指政府機關(構)、公營事
    業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以資明確。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內政部為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
    爆炸及火山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是依本辦法辦理上開災害全民防
    救災教育工作表彰之各級政府,在中央應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爰訂定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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