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
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之功能與外觀檢
    測,與實施氣密、漏液測試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
    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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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具一定組織規模或專業性以保證執行業務效能,又依現行實務經驗,職業訓練
    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含非法人之機構)、依財團法人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並
    經法人登記之法人及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設立之大專校院均符合前揭要件,爰於第
    一項定明申請機構之資格,並予以並列。
二、為確保申請者所設訓練場地之設施設備符合訓練需求,爰於第二項定明訓練場地
    空間及設施設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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