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申請個別認可應提供各項試驗相關設備,抽樣試驗之產品應予以編號,並
於試驗前備妥過程中須破壞品之數量或試驗過程容許之不良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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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為鼓勵申請人自設品管檢測設備,俾利個別認可作業之進行,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
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五點,明定個別認可申請人應提供各項試驗相關設備,將抽樣
試驗之產品予以編號及自行預控備品(納入抽樣試驗)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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