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
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
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
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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