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21 條
防焰業者應置專人管理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
防焰標示每月之使用情形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於每月十日前至資訊網站
登錄。
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使用情形及防焰相關書表,專業機構得實施查核或
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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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為避免防焰標示遺失或使用不當,第一項明定防焰業者應對於防焰物品或其材料
    進出貨與領用之防焰標示派專人管理,善盡使用及保管之責任,並衡酌窗簾、地
    毯等防焰物品之使用替代年限,規範防焰業者應按月登載備查之相關書表應保存
    之年限。另為使專業機構運用網路系統有效查核與管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流通
    及防焰標示使用情形,明定防焰業者使用狀況紀錄採網路登錄方式辦理,俾利資
    料保存。
二、為實施查核防焰業者是否適當管理其領用之防焰標示,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進行
    實地查核或調閱之權力,落實管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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