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1-2 條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
即時更新。
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
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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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11/29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消防人員進行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救災,能於救災現場第
    一時間瞭解存放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其危害風險,以作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
    害搶救行動方案之規劃、熱區、暖區、冷區等管制區域之劃分、指揮管理系統之
    建立及請求支援等判斷之參考,爰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
    品,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有即時更新標示板內容以確保資
    訊正確之義務;第二項則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
    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至第一項所定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範圍同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之一說明二,併予說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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