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2 條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
日起算六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
聯合會,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得拒
絕。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
料,轉送至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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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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