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99/06/02 修正)
第 23 條
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
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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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6/02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次變更及項次調整,修正所引條次及項次。
92/12/24
為有效管理本條例所定之專業機構,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該
辦法定有相關收費之規定,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送請財政部同意後發布,
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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