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3 條
個別認可經判定合格者,由登錄機構發給認可標示,並確認附加於該批次
產品之本體上;判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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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為確保認可標示附加於經試驗合格之產品本體上,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
業要點第二十五點,明定個別認可試驗合格之准駁與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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