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
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託有效期間內得繼續辦理專業訓練;其查
核、管理及應申請核准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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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7
明定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
,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委託有效期間內之辦理專業訓練查核、管理及書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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