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並酌作文字
修正。
- 97/05/14
一、「指示」之概念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下之行政指導或交付任務
,並不適用於機關對人民之行政處分或強制措施,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相關規
定,將現行條文後段之「指示」修正為「強制其」,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二、由於颱風豪雨過境時,常會有貨櫃、枯木、重機械等設備或物件阻滯河道水流,
造成洪水漫流,影響人民生命及財產,如九十年納莉颱風造成汐止、大臺北地區
淹水等災例,爰增列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應執行勸告或強制移除貨櫃、重機械、廢棄物等設備或物件等必要措施。
-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