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查高閃火點物品因閃火點較高,相對其他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其危險性較低
,故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二之四規定,放寬窗戶、出入口及其
裝有玻璃規定,爰修正現行本文,並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
(二)考量本條規範場所危險性較低,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十三條之六及第十
六條之二之四規定,免與高架電線保持安全距離,爰修正第一款。
(三)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附表體例,爰修正第二款附表文字。
二、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二之四規定,增訂第二項,
明定高閃火點物品之高層式室內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
- 102/11/21
第二款表格「○.五」及「一.五」修正為國字「零點五」及「一點五」
- 95/11/01
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十三條說明。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十條第五項及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二之四
規定,有關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室內場所,因其危險度較低,故有關周圍保留空
地及屋頂構造得予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