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5-2 條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
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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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11/29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諮詢會就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
    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所提供之建議,得於各級消防機關內部落實執行,爰於第一項
    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於組織編制內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以辦理消
    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又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部分消防機關組織
    編制較小、預算員額有限,爰於但書規定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免設安全
    衛生專責單位,惟仍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三、為落實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之防護事宜,並兼顧各級消防機關之執行量能,須
    明確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之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利消防人員知悉職務安全衛生相關制度及規定,以保障其工作安全,爰為第三
    項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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