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5-3 條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
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
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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