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27 條
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
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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