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7 條
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
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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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為有效管控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案件與試驗作業品質,爰參考消防機具器
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明定登錄機構排定認可計畫及通知申請人試驗日期
之時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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