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7-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
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
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
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
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
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
,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
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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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11/29
一、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教育訓練、參與演習或其他消防勤務等非災害搶救事由
    ,導致之傷亡事故,依原規定,尚無法依本條啟動調查機制。
二、次查導致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死亡或受傷事故之原因非僅限於災害搶救,經實務
    發現,事故之發生常由消防勤務(含訓練演習)工作中細小環節疏忽所致,或係
    由一連串不安全行為加上不安全環境所造成。
三、為強化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觀念,使個人、分隊、中隊、大隊均能從平
    時訓練、出勤、救災勤務所生之幾近錯誤事件及傷亡事件,發覺事件之潛在性危
    險,獲取經驗,適時提出改善作為,進而防微杜漸,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以提升
    救災安全,爰新增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
    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納入調查會調查範疇,以完備消防救災事故
    原因調查與檢討改進機制。
四、另經參酌日本消防機關有關消防人員傷亡事故調查係由各所屬消防機關辦理,並
    配合本法新增消防人員職業安全專章由各級消防機關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組
    成安全衛生防護小組之運作機制,爰將事故調查運作修正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
    辦理。
五、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身體受傷,雖未達死亡或重傷程度,然其受傷程度符合公教
    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者,情節亦屬重大,仍應組成調查會調查其事
    故發生原因,以避免相類情形再次發生。
108/11/13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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