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9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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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1/10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96/05/09
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六。
三、烷基鋁等物質因性質特殊,故需針對其可能產生之危害,增訂相關設備。不適用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之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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