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六。 三、烷基鋁等物質因性質特殊,故需針對其可能產生之危害,增訂相關設備。不適用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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