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 條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
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
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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