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消防署署長、副署長分別兼任之。其餘委員除由 部長指派消防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外,並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 專家學者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電氣、機械、設計及綜合 四小組,每小組六人至八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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