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為整合緊急災害救援資源,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調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體系,提供災害防救方針、政策、整備、應變等相關資料與重要
災害防救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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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1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人員組成相似度高
    ,並考量各項災害防救方針、政策及計畫等,係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規劃制定,爰刪除「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之規定,並配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業務會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以符合實務執行狀況。
三、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00/01/31
一、本條原立法目的係為整合中央之「災害防救會報」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與「動員準備方案準備業務會報」,以達三合一之效。惟為配合災防法修正
    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幕僚單位由消防署改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為符合
    行政體制,爰修正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對「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協調,「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對「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全民
    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協調,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動員體系事項,移列第四條
    規定。
90/08/27
明定為緊急災害救援資源所需,各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相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提供支援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
防衛動員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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