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國軍支援災處理,在中央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在
地方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申請。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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