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1/12/12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
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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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2/12
本條未修正。
106/01/18
配合「天然氣事業法」,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修正為「天然氣事業」。
98/01/16
本條未修正。
90/08/30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災害種類,定義本法所稱之「公共事業」,並已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為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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